认证机构管理采取第一章一般isarticle1为了加强监督和管理机构的认证,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和认证)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这种方式。二期的认证机构批准成立根据法律,从事产品,服务与管理系统的标准,相关技术规范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认证机构。第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第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监督和管理的认证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建立认证机构和相关审批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区域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一等待的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第第六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章是建立approvalarticle第七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八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依照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体系认证;是新的领域,但也有一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登记证资本不低于3000000元人民币;出资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关的信用证;(四)有10个或更多的相应领域的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的;(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要求,有必要为他们履行职责,管理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规定。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测技术。第九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认证机构,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有条件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有超过3年的经验,在相应领域的认证机构,与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注册,无不良记录;(2)的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对应的地区认可的认证机构或有关当局的认可;(三)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管理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资,合作应该由国家认监委批准了3多年的认证经验认证机构或依法取得资格考试机构,实验室,没有不良经营记录;国外投资者应当遵守本第一,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认证机构应当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