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度和服务业务”和“案件曝光“虚假认证合同违约止撤退退却”十三“伪认证标记关键词:虚假认证案例说明:2009年6月1日16,消费者刘,张到偃师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说14天在偃师市在超市购买价值303元的食品,包括一个袋在周口制造“十三”认证标记的假。>>>>输入特殊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认真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基本真理,并依法办理:超市回到消费者购买303元,消费者选购食品受损价值赔偿200元现金,共503元;超市涉嫌冒用认证标志的调查和分配食物。法律解释根据国家工商局:第五十号”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惩罚措施的“第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以虚假商品说明,商品标准,样品,销售商品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超市销售假冒认证标记的商品,应当相应的处罚和消费者给予相应补偿。木门是不按合同要求旳关键词:违反合同的情况说明:2009年10月10日的早晨,太阳生气地向高新技术产业孙旗屯分局和投诉,要求在该年八月二十七日与高新技术开发区新韵九木器厂签订订单合同,购买本厂生产的木制成品门。交货,这些门的颜色不均匀,钉孔的雕刻,粗糙,质量不能满足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孙先生立即与制造商进行谈判,但负责人态度恶劣,多次协商未果,拖延的内部装修工程。孙先生敦促制造商返回认购5000元,或在原产品的合同总价格减去3000元出售。执法人员通过对厂家负责人了解情况和生产现场调查,证实了孙先生说,基本上是真的。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共识,被告新韵九木器厂送回申诉人孙先生支付押金5000元,自愿解除合同。法律解释:个案经营者未依照消费者签订订单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违反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在消费者的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